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1
川食药监眉罚字〔2017〕0062号
洪雅县高庙二峨酒厂(普通合伙)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洪雅县高庙二峨酒厂(普通合伙)
91511423MA62JOR72Q
金杯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于2018年1月3日自动履行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6日
下一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总监张海峰率队赴眉山检查食用农产品市场和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协办 推荐1366*768分辨率以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蜀ICP备:12025919号-1Copyright ? 2017 www.kugogps.com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MeiSh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