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相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一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二00六第26号)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
二、申请条件
取得眉山市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三、申报资料
注: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装订整齐并提供电子文档。申请资料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一)新办。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完整的复印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同时提交打印件或可供电脑储存的电子文件),影视广告、网络广告分别提供脚本和成品样件(VCD或DVD版本),广播广告提供文稿和成品样件(有声光蹀);
4、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说明。发布刊播该广告的媒体名称,发布影视广播广告的具体频道波段名称、发布内容、时间及时长,刊登平面广告的具体刊物名称、发布版面;户外广告发布的具体地点等。
(二)医疗广告证明遗失补办 。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三)备注。
取得眉山市区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中医、中西医结合、名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征求市中医管理局的意见)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二)市卫生计生委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市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三)取件人凭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028-38169878
投诉电话:028-38166130
网扯:http://www.msws.gov.cn/bsfw.htm
第六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